财务处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老师: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以下简称“专扣”)。为确保教职工及时足额享受政策红利,财务处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薪酬个税系统相关数据的调整工作。数据调整后,教职工工资薪金自2023年9月起按照新政策规定标准计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扣政策解读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金额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分别按5 0%扣除。
(二)子女教育
扣除金额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三)赡养老人
扣除金额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二、业务指引
(一)未填报专扣的老师
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填报,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扣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已填报专扣的老师
如您已填报2023年专扣,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扣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已填报专扣但需调整分摊额度的老师
如您已填报2023年专扣,但因分摊信息有变化需调整(如:夫妻双方对于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扣除的分摊额度有调整,或兄弟姐妹之间对于赡养老人的分摊额度有调整),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新的分摊额度,系统将按照调整后的分摊方式以及扣除标准重新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享受时间
如您在2023年8月31日前已填报2023年专扣,从2023年9月起将自动开始按照新政策计税。如您符合条件但未填报或分摊比例有所调整的,请尽快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从填报后的次月开始享受该项政策。
四、注意事项
从9月起,部分已填报专扣的老师会发现存在工资薪金个税为零的情况,这是因为本次专扣调整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您在2023年1月至8月多缴的税款将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的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4年3月至6月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继续抵减(届时请留意相关通知)。
五、咨询方式
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热线:12366。
财务处咨询电话:兰老师020-84113897,苏老师020-84110285。
财务处
2023年9月8日
(联系人:苏柔维,联系电话:020-84110285)